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要注意哪些事项?
2018/1/29 1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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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免因证据收集不完整或者不具备证明力,导致主张失败。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熊某,女,1947年10月5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罗某,粤A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卢某,粤A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系粤A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7月9日6时41分许,被告一罗某驾驶粤A XXXXX号车在深南路竹子林斑马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深南路竹子林斑马线时,车头左侧与行人原告熊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熊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熊某被送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7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休息1个月,建议出院后继续留陪护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预约拆除内固定,费用约需12000元。
2016年10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熊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熊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4105.9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6259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110000元(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39573.92元;
三、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熊某事发时年龄为69岁,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主张损失金额154105.9元,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了149573.92元。由此可看,受害人熊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其中,受害人熊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成功的原因在于受害人委托了律师介入协助,律师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如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出院医嘱证明、鉴定结论等,为受害人在诉讼中主张后续治疗费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交字0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