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应选择哪种方式索赔?
2018/1/29 10:47:57
973
【引 言】
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的,由于涉及到后续治疗的问题,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龙某,女,1942年10月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翁某,系粤B XXXXX号车主。
被告二:深圳市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2013年12月16日00时许,被告一翁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客车(公交路线xxx)沿香山西街自西向东行驶,因避让车辆刹车,导致乘客龙某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龙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龙某被送往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2014年9月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龙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龙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后,在国晖律师协助下,龙某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承担原告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目的损失。
【案件结果】
2015年4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龙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79184.69元;
二、被告深圳市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某79184.69元;
三、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虽然10级伤残是伤残损害最轻的伤残等级,但是本案的受害人龙某在事发时年龄为71岁,其身体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差,暂时无法确定日后是否会出现并发症。
出于对日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后续治疗可以二次诉讼的考虑,受害人龙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了诉讼的方式索赔。最后,受害人龙某诉讼获赔了79184.69元,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龙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27号。)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