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深圳发生车祸事故,应按照哪里的标准赔偿?

2018/2/1 11:48:59 1508

      【引    言
       香港户籍人员在深圳因车祸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吴某,男,1956年10月16日生,香港户籍。
       被告一:肖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6年12月4日4时46分许,被告一肖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荣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福荣路沙嘴村路段时,车头撞向停在右侧粤B 0XXXX号牌小型轿车的左后侧,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粤XXXXX号牌车内乘客原告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被送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19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2017年5月2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吴某伤残等级为2个10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吴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61136.4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1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字14695号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人民币159932.39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因本次事故构成10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损失赔偿。
       虽然受害人吴某为香港户籍,但参照《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吴某的事故损失赔偿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吴某选择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故受害人吴某的项目损失(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赔偿标准应按照深圳地区的标准计算。
       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损失金额161136.4元与实际获赔金额159932.39元来看,受害人吴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