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车祸构成伤残损害的,应如何索赔?

2018/2/2 10:30:58 1343

      【引    言
       孕妇作为交通事故特殊的主体,其因车祸构成伤残的,最好委托律师诉讼索赔,以免因自行处理不慎后丧失主张某赔偿项目损失的权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秦某,女,1991年4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魏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4年7月11日11时17分许,被告一魏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龙岗街道沙背坜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沙背坜二路85号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由原告秦某驾驶的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秦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秦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但由于原告秦某当时已怀孕7个余月,医嘱:患者为孕妇,不能行X线检查,请骨科会诊进一步检查治疗,请产科会诊进一步了解胎儿情况。
       经拍片和医生诊断后,原告秦某左肱骨远端骨折并肘关节部位,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但风险提示:拍X线对胎儿有影响,会有畸形的可能。原告秦某考虑到胎儿问题,决定延后治疗。胎儿出生后,原告秦某才住院治疗骨伤,共计住院22天。
       2014年10月13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秦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秦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秦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0575.62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金范围内赔偿原告秦某11万元(含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81896元等项目的损失);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秦某人民币38575.42元;
       三、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秦某是一名孕妇,其因车祸遭受人身损害,经鉴定为10级伤残。为保障利益最大化,其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国晖律师代为处理。
       国晖律师根据受害人秦某自身的情况,为其选择了待胎儿出生后再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最后受害人秦某获赔了148575.42元。与原主张的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秦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