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车祸致多等级伤残,这样索赔才是对的…

2018/2/7 10:48:07 1022

      【引    言
       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尤其是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伤残受害人在索赔前,应先咨询专业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67年8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罗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2017年2月17日7时40分许,被告一罗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在松岗街道东方大道田洋一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东方大道田洋一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在松岗街道东方大道田洋一路由北往南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原告陈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松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64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休息3个月,出院后继续陪护,加强营养。
       2017年5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为9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55221.58元(未扣除自身责任部分)。
      案件结果
       由于被告罗某下落不明,受害人陈某庭外与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内赔付110000元。
       2017年7月2日,被告二支付完毕后,受害人陈某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2017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15214号裁定书: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2017年10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15214号判决:
       一、被告中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伤残损害赔偿款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87057.26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因车祸造成了9级和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证据,诉讼主张事故损失金额355221.58元,扣除受害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需要承担20%的赔偿比例外,受害人陈某仍获赔了297057.26元。由此来看,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交字第0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