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调解?

2018/2/11 10:49:04 1078

      【引    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除了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在受诉法院的组织下调解。但是,无论受害人选择哪种方式调解,都应委托专业律师代理,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魏某,男,1962年1月1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有限公司,
       被告三:xx汽车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7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一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轮式叉车在坪山街道比亚迪厂区九号厂房路段倒车时,车尾与行为人原告魏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魏某被送往深圳市坪山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56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待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出内固定物。
       2016年12月2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魏某的后续治疗约需人民币8000-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魏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2785.81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7)粤0307民初2501号调解协议:
       一、确认原告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30000元,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三、原告魏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虽未构成伤残损害,但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其仍然可以向侵权方主张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损失赔偿。
       受害人魏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被告方在受诉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最后获赔了130000元赔偿款。与原主张的赔偿金额142785.81元来看,受害人魏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