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何种方式索赔,受害人需慎重!
2018/2/12 1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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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同等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索赔的方式不一样,获赔的赔偿款固然也不同。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赵某,男,1990年3月2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4月26日10时10分许,被告一李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南澳地质公园路路名马轩路段由北往南方向掉头时,与原告赵某驾驶的粤P XXXXX号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原告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鹏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被送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6周,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6年9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赵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7654.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7民初16094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某人民币153797.57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赵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最终获赔了153797.57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157654.8元相比,受害人几乎获得全赔。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赵某选择在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实践中,诉讼索赔的优势在于受害人无需作出让步,车祸造成的损失、项目均可按照法定标准赔偿,而和解、调解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意志,各项目的损失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波动幅度大,无法更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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