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恶化导致伤残等级增加的,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索赔吗?

2018/2/13 10:48:41 1446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病情恶化必然会导致伤情与之前鉴定伤残等级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并通过诉讼主张事故损失。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66年6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也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4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一王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在新闻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原和平医院路段时,该车右后侧与原告在原和平医院东侧霞浦通道由北往南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许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所需被送往荆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016年6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人工关节更换费用每次约需人民币40000-50000元,每15年更换一次。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项目的损失。
       另外,2014年8月26日,原告曾就其受到的人身损害(当时伤残鉴定为10级)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负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8452.8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民初16196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118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因病情恶化,导致伤情与原鉴定报告认定的10级伤残明显不符,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受害人李某果断选择了委托国晖律师代理。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李某重新进行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后续人工关节更换费用每次约需人民币40000-50000元,每15年更换一次。
       最后,受害人李某通过诉讼,获赔了71186元。其中,后续治疗费10万元未被支持的原因是法院认为原告应待实际发生时再行起诉主张。而实际上,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再主张对受害人来说更有利,更能保障受害人的后期治疗进程。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