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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案件,在律师协助下调解与自行调解有什么差异?
2018/2/13 10: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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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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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可考虑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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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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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受害人):郑某,男,1964年8月2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7月20日,被告一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田区南园华强路西往东方向行驶时,车身右侧把同方向原告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刮倒,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被送往深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出院后留护1人,取出内固定及康复治疗、复诊费用约3万元。
2016年10月2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郑某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1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郑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7537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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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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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7)粤0303民初20017号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应得赔偿款为205000元(包括残疾人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法院调解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郑某;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后,原告郑某因本次事故与被告王某、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结;
四、本案受理费938元由原告郑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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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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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受害人郑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和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郑某诉至法院,最后其与肇事方在法院组织下调解,调解金额为205000元。
实践中,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专业律师协助调解与受害人自行调解,在赔偿款上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专业律师介入调解,有诸多好处,如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调解可接受的赔偿范围,防止被肇事方忽悠,错过诉讼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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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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