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促成受害人、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三方和解近10万元
2018/3/1 1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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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即使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仍然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
【案件简介】
受害人:罗某,女,1983年6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肇事方:梁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肇事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保险人。
2017年4月11日,罗某骑行电动车(三无)在民治梅龙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机动车道至民乐路路口时,车头与民乐路东往西方向行驶由梁某驾驶的粤B X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罗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区医院医院治疗,共住院5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出院后加强营养。2017年5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罗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受害人罗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现受害人罗某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进行如下调解协议:
一、三方当事人同意,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向受害人罗某赔偿95000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费用;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上述赔付义务后,受害人罗某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梁某、保险公司另外履行其他任何赔偿义务。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受害人罗某仍然有权利主张事故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索赔过程中,受害人罗某考虑到自身负事故主要责任、伤情等情况,选择了在诉前与肇事方进行调解,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最后受害人罗某获赔了95000元调解款,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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