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幼童车祸致10级伤残,诉讼获赔124599.64元

2018/7/26 10:02:12 1365

      【引    言
       幼童因车祸受伤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日后可能引发后遗症的问题,以保障幼童的利益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男,2013年5月18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杨父,系受害人杨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受害人杨某的母亲。
       被告一:阳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上海xx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5日16时47分许,被告一阳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石岩洲石路玉支线麻布第二工业区路口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石岩洲石路玉支线麻布第二工业区路口路段时,车头右侧与行人原告杨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原告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加强营养,留护1人。
       2016年10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4693.42元。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29398号判决: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14599.64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幼童车祸案件,由于幼童年龄太小,无法判断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并发症等因素,为此选择诉讼索赔,可以更好维护幼童的利益。
       一方面,可以保障目前的事故损失按法定标准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孩子日后出现后遗症需要后续治疗时诉讼索赔的权利。
       本案中,杨某遭遇车祸损害时年仅3岁,其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索赔,最终获赔了124599.64元。与原主张索赔的损失金额来看,受害人杨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