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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车祸致多等级伤残,应学会这样索赔…
2018/7/30 1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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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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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特别其是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伤残受害人在索赔前,应先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最好直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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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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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79年11月19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2016年8月21日20时55分许,被告一张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沿滨海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途径欢乐海岸地铁施工路段时,车辆前部与自南向北横穿道路的案外人郭某和原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郭某当场死亡、原告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各受害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一共住院治疗7次,共计住院299天。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400000元。2017年6月2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李某为1个7级伤残、1个8级伤残、1个9级伤残、2个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5407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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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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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5民初14865号判决: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51078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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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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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标准不一样,因此发生此类案件时,受害人最好先咨询事故发生地的专业律师,以免因赔偿指数计算错误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因事故造成了1个7级伤残、1个8级伤残、1个9级伤残、2个10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受害人李某某的伤残赔偿指数应计算为47%。
为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李某机智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诉讼索赔。国晖律师介入后,积极为受害人李某收集“农转城”及事故损失等证据,除去被告已支付的400000元,诉讼主张事故损失金额554074.01元,最后受害人李某获赔了510788.35元。由此来看,受害人李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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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交字第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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