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不委托律师,至少损失一半赔偿款!

2018/8/6 10:00:39 910

      【引    言
       涉及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争议纠纷,受害人更适宜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男,1988年8月9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唐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4年9月11日10时50分许,被告一唐某驾驶粤B XXXXX号行至公园路蛇口体育公园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搭载乘客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因病情需要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治疗共计28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被告唐某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共计86191.06元。
       2015年3月27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7级、9级和3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29945.1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3月1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蛇民初字第843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杨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05388.2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币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币295388.22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多等级伤残案件。由于多等级伤残涉及到伤残赔偿指数的问题,且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的概率比一般伤残要高,索赔难度也高,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指导下通过诉讼索赔,否则极易损失巨额赔偿款,影响治疗进程。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杨某机智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受害人选择了诉讼索赔。最后,从实际获赔的金额405388.22元与原主张的损失金额429945.18元相比来看,受害人杨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