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律师介入调解有这些好处,受害人不知道就亏了

2018/8/7 10:46:35 1465

      【引    言
       由于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自行与肇事方进行调解,容易被“忽悠”,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调解处理交通事故。
      案件简介
       受害人:刘某,女,1964年4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龚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赔偿义务人: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赔偿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0月23日0时20分许,龚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田区福强路福民新村路口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福强路福民新村路口时,车头与由西往东横过马路由刘某驾驶的无牌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写明:注意休息,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护1人,不适随诊。在刘某住院期间,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8900.1元。
       2017年2月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刘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9168.5元。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刘某选择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4日自愿如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刘某因本次事故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34637.04元,其中医疗费18900.1元已由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垫付,该费用由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直接办理理赔;
       二、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刘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5736.94元;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由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上述款项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刘某指定账户;
       三、刘某同意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放弃对深圳市xx旅运有限公司、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及粤B XXXXX车所挂靠的单位的其他索赔权利,不在就本次事故的损失要求上述各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但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协助的,也不失为一个高效快捷的方法。受害人委托律师介入调解有两大好处:
       一方面,律师介入可以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避免受害人因不了解赔偿标准而损失巨额赔偿款;
       另一方面,律师介入调解,可以把控调解时间,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以免丧失了通过诉讼主张索赔的权利,导致受害人无法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款。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与肇事方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获赔了134637.04元。与原主张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刘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