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若想实现利益最大化,应学会这样索赔…

2018/8/8 10:41:14 1074

      【引    言
       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尤其是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伤残受害人在索赔前,应先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聘请律师代为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女,1988年8月2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石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6年9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一石某驾驶粤L XXXXX号轿车(下称“甲车”)从东莞往深圳方向行驶到广深沿江公路南行43KM+500M路段(虎门路段)时,因跟车过近,碰撞由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下称“乙车”)车尾,造成甲车乘客刘某、乙车乘客许某、原告周某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往东莞市沙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暂全休息5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被告共计垫付了20000元。
       2017年2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4000.45元。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1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8556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某167405.47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其可以向肇事司机石某、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其中,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目上面,农村户口受害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主张按照城镇的标准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诉讼获赔了167405.47元。与原主张赔偿的金额相比,受害人周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交字第0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