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调解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2018/8/17 10:39:24 1312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事故赔偿事宜的,应选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谈判工作。
      案件简介
       受害人:蒋某,男,1982年7月13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况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2017年12月8日9时36分许,况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行驶至新玉路路段路口时,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护1人,出院后休息3周,加强营养。其中,在蒋某住院期间,粤B XXXXX号车投保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费用医疗费37537.31元。
       2018年6月14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对蒋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蒋某骨折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
       受害人蒋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蒋某选择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意见,如下所示:
       一、本次事故由况某一次性赔偿蒋某其他人伤损害赔偿金额合计197537.31元 (包括已用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鉴定费等所有人伤项目费用,含况某粤B XXXXX投保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费用医疗费37537.31元);冲减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费用医疗费37537.31元,余额160000元由况某授权委托其保险公司支付至蒋某账户。
       二、蒋某应配合况某提供其保险公司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蒋某不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况由蒋某自行负责。
       三、况某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后蒋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况某及其投保公司提出追加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蒋某因本起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最终获赔了197537.31元。
       可见,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事故纠纷,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相反,受害人会因不了解赔偿标准,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粤晖民交字第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