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车祸致多等级伤残,应学会这样索赔…

2018/9/20 14:57:04 984

      【引    言
       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等专业性内容,受害人更适宜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崔某,男,1956年5月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付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6年1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一付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从汽车总站方向往鹅岭西方向行驶,行至鹅岭西路沃尔玛对面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先后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七三医院、惠州华康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3天。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2016年7月2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崔某的伤残等级为1个8级伤残、1个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崔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1042.25元。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16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02民初7609号判决:
       一、第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付原告崔某110000元;
       二、第一被告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崔某32342.25元;
       三、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崔某因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了1个8级伤残、1个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中的多等级伤残。
       考虑到多等级伤残日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后续治疗的问题,受害人崔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了诉讼索赔。最终,受害人崔某讼索赔了142342.25元。与原主张的诉讼金额相比,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