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儿童车祸受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2018/9/21 11:49:12
1176
【
引 言
】
儿童车祸受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与成年人一样,即因车祸受伤达到伤残等级即可。
【
案件简介
】
原告(受害人):杭某,女,2009年7月30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康父,系原告杭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杭母,系原告杭某的母亲。
被告一:杨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一杨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荣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荣华路博雅园门口路段时,车辆左后轮与原告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杭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杭某被送往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住院期间留陪护2人,出院后骨折愈合期间(约需)3个月需陪护1人。
2017年4月25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杭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2184.7元。
【
案件结果
】
2017年11月2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2110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金额为144834.7元(不包含二被告此前所垫付的费用);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某直接赔付144834.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驳回原告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国晖点评
】
本案中,受害人杭某事发时年仅8岁,其因事故构成了10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小,无法确定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问题,后续治疗的时间与治疗费用也无法估算,因此诉讼索赔无疑是对受害人杭某最有利的方案。
受害人杭某的父母经过考虑后,决定委托国晖律师协助诉讼索赔。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主张各项目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赔偿。
最后,受害人杭某获赔了144834.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优先赔付。可见,儿童车祸构成伤残等级的,同样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且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301号。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