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费拖欠难追回?国晖律师调解助当事人拿回62万

2026/3/21 11:42:22 6

      【案    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日照XX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日照XX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装载机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承揽日照某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公司扣除9.5%税费及每月700-1200元挂靠费后,应及时向原告结算剩余业务款项,不得私自截留。

       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通过挂靠经营产生的业务费用共计1391160.23元,扣除约定的税点及挂靠费后,被告公司应向原告结算1248000元。然而,被告公司仅支付了500000元,剩余748000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经查,被告陈某某系日照XX物流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与被告王某某(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系夫妻关系,王某某担任公司监事,原告认为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陈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挂靠费用748000元及相应利息(以74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处理,与原告深入沟通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包括《挂靠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录音等,证实双方挂靠关系成立、被告拖欠款项的具体金额及原告多次催讨的事实。律师团队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被告陈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响应法院调解号召,同时做好庭审应诉准备,在与被告的沟通中,清晰释明法律风险及诉讼后果,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

      【争议焦点

       被告日照XX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原告挂靠费用及具体金额;被告陈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一、被告日照XX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共计应支付原告赵某某挂靠费用62万元,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20万元,2025年3月1日前支付42万元;
       二、若二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挂靠费用共计70万元,并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原告负担;
       四、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后三日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原告的核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成功追回拖欠的挂靠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策略,既坚持当事人合法诉求,又充分考量实际履行情况,推动双方达成和解,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还确保了款项的有效回收。此案例提醒,挂靠经营应签订规范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遇款项拖欠时,应及时留存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要时可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27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