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承包工程遇欠款?国晖律师助确认协议无效并追款

2026/3/24 11:56:01 15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某因与被告深圳XX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编号:SS-2XXX),约定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包XX公园景观项目布展采购及安装(快速发包)工程,原告全面履行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义务,工程款项由被告收取后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要求组织人员、投入资金开展施工,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

       经核算,案涉工程对应工程款总额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698132.55元。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其中,984069.01元款项应自2022年5月24日起计算利息,714063.54元款项应自2023年11月30日起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2日,利息合计60146.09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研判案件核心法律问题:

       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包工程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应属无效。但原告已实际完成施工并交付成果,有权参照协议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律师团队全面梳理证据,包括《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施工记录、工程结算资料、催款记录等,明确工程总价款、被告已付款项及未付款项金额,锁定被告欠款事实。庭审中,律师围绕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原告实际施工的事实、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标准等核心要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有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是否无效;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98132.55元及相应利息。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包工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无效。但原告已按要求完成施工,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被告应参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深圳XX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深圳XX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支付工程款1698132.55元及利息(以984069.0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以714063.5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深圳XX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充分维护,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此案例提醒,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属违法行为,所签协议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的,仍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企业或个人参与工程施工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资质问题引发纠纷,遇欠款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00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