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5/12/21 1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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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设工程。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大道XXX栋X楼。
被告:深圳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XX路X栋X楼。
原告诉称,与被告经过充分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由原告负责承建某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令进场开始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又增加了部分工程。工程按期完工后,经验收,所做工程全部合格。2011年6月28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四个单位共同签署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
事后,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结算书》,连同签证增加部分《工程结算书》,送交给了被告审核确认。但是,经过多次的催告,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有意不给审核确认,不给签署《工程结算书》。直至起诉前,被告仍然据不给审核确认。原告无奈之下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所欠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08500元,利息10822.65元,共计人民币119322.6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所欠签证增加工程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05804.12元,利息17078.52元,共计人民币122882.64元。
3、请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所欠工程保险款人民币69500元,利息3073.23元,共计人民币72573.23元。
4. 请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逾期支付施工合同范围内结算款10万元的利息人民币2654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请求的支付工程款本金部分没有异议,但是工程结算书久拖未审是因为对审核有争议的问题始终没有达成一致。虽然没有结算,但是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39万已经支付了扣除204014元以外的全部款项。对于尚未付清的204014元工程款,计算违约付款的期限也只是从2014年1月25日开始计算。
【争议焦点】
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处理结果】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燃气工程款人民币108500元接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8月17日起算)。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保养款人民币6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6日起算)。
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签证增加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05804.12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27日起算)。
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燃气公司工程结算款1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8月17日起算至2013年2月5日至)。
后被告将欠款及利息合计315465.24元全部支付给了原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明显违约,对其应当予以支付的工程款有义务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关利息。
本案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燃气公司最终获得了31万余元的工程款。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第026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