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已继续履行义务,可予以撤诉

2016/3/15 11:02:40 1302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工业城xx号。
       被告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楼。
       原告称:201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变配电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工程进行变配电安装施工,施工内容为:设计施工图所表达的内容。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875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令进场开始施工。经过原告认真负责的施工,工程按期完工。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要求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但被告却以“目前暂不需要使用工程”为由,拒绝对涉案工程的验收。直至本案起诉前,被告仍然不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且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尽快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6875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20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所欠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原告。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可以撤回起诉?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系施工方,已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当原告向被告提出对工程进行验收时,被告拒绝验收,且拒不支付拖欠的剩余的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主张追收工程款的权利,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将所欠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原告。原告基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便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因此而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1YHMS050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