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对价关系,当事人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016/3/16 10:38:06 1378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楼。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岗区xx楼组xx号。
       原告称:201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承建被告开发的“xxxx家园燃气管道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58380元,工期为150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结算手续,7日内支付至造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款,待保修期满5个工作日后付清,工程保修期为2年。2010年5月26日,涉案工程开始施工,2011年1月6日完成竣工验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保修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款人民币47919元及利息4238元。

       被告辩称:1.原告曾就本案同一《深圳市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为原告应向被告移交xxxx家园燃气管道工程全部档案资料;2.依据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先后顺序或法院判决的债务履行期限,被告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未依合同约定期限或未依法院判决实现内向被告移交xxxx家园燃气管道工程全部档案资料前,被告有权不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款。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款人民币479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案例评析
       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是施工单位,被告是建设单位,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保修款从而引发纠纷。
       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履行了施工的义务,涉案工程也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无违约。被告主张原告移交xxxx家园燃气管道工程全部档案资料之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向原告支付保修款。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才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移交xxxx家园燃气管道工程全部档案资料的义务与被告支付工程保修款的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原告的义务是施工工程,并非是移交xxxx家园燃气管道工程全部档案资料给被告,且原告移交xxxx家园燃气管道工程全部档案资料与被告支付工程保修款两者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故被告不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应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保修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1YHMS083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