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2016/4/18 10:36:28 2584

      【案    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xx路 xxx号。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
       原告称:2012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改迁工程,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人民币640万元,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2012年12月5日,原告与xx指挥部签订了的第二份《xx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新增护壁工程,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人民币2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xx指挥部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全部金额人民币26万。2013年1月13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上盖章签字,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均无果。2015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款,但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改迁工程质保金人民币320000元及利息(自付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护壁工程款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自付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被告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
      处理结果
       经法院支持调解,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2万元,合计60万元,此款被告于2015年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
       二、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开具的两张含全部工程款的发票,原告应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被告交付2万元利息收据,交付方式为交付给被告委托代理人;
       三、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是承包方,被告是发包方,双方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两项工程的承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原告也向被告出具了正式发票,但被告并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无果。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行为构成了违约。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和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85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