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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016/4/27 1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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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号。
被告徐某,男,1978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xx路xx号。
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大厦xx室。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如在2014年2月30日前未能进场做设施,甲方(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退回押金给乙方(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押金30万元,并由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设项目部负责人也即被告徐某收讫。原告要求被告徐某确认与建设的房地产公司所签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再支付余下的押金,但被告徐某并未给予明确回复。后经了解,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未向建设的房地产公司支付押金而使合同无效。但时至今日原告也未能进场,可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徐某收取原告押金后至今仍未退还,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因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办的分公司,对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徐某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返还押金3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043.75元(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一直三年贷款利率6.15%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直至此款还清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辩称:1.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合同上的公章是虚假公章,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2.被告徐某并非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的员工,被告徐某无权代表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收取任何款项;3.起诉状中所列的约定的30万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支付的30万元均支付至被告徐某的个人账户,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均无收到原告款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未到庭也无任何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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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一、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合同相对人?二、被告徐某收取原告押金的行为是否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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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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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押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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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从涉案合同形式看,原告是施工方,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工程发包方,被告徐某是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关于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合同相对人的问题。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合同上被告的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合同上加盖的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公章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符,即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故无法认定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关于被告徐某收取原告押金的行为是否代理行为的问题。由于涉案合同上的公章不是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公章,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徐某系经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原告的押金,故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涉案合同对被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不发生效力,应由被告徐某对原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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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0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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