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产假待遇纠纷案

2010/7/23 0:00:00 1509

    【案情简介】王小姐大学毕业来到深圳,在E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任总经理助理。王小姐只身一人,在深圳没有亲朋,所以倍感寂寞与孤单,不久便开始同单位里的一位小伙子恋爱并同居,2个月后王小姐就怀孕了。8个月后,就在她即将临产时,小伙子突然辞去E公司职务抛弃了她。王小姐怀着悔恨及无奈的心情生下了这个孩子。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王小姐来到了E公司,向E公司提出请求,希望E公司给予她产假待遇,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经理当即表示,“因为你是非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但是,考虑到你生产后需要休息,我让人事部把你休的两个多月假,按事假处理了。休事假是不发工资的。”王小姐心里很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王小姐能否享受非婚生育产假待遇。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待遇。但这并非指所有的女员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女员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女员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本案中王小姐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小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