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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不服从调岗被辞退引发争议
2010/7/2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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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王16岁初中毕业后被某工厂录用为车间流水线工人,与厂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不到一年,因效益滑坡,厂方的流水线车间暂时停止开工,工厂方便将小王调到矿山井下工作,但被小王拒绝。之后,厂方又安排小王从事锅炉房的司炉工,又被小王拒绝。厂方认为小王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决定将其辞退,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不服,于是一纸诉至仲裁委,要求撤销厂方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另行安排适应的工作。
厂方在庭审中辩称,因企业效益大幅滑坡,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小王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意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出于人情考虑,决定继续聘用小王,给予其两次换岗,但没想到小王不领情,厂方无奈之下,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则认为厂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对自己不适宜,其本人并无过错,厂方解除合同没有道理,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另行安排适应的工作。
【争议焦点】厂方两次调岗是否合法,厂方辞退小王是否合法。
【案情评析】《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厂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小王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厂方给予其调整工作岗位并无不当。 但小王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受到特殊保护,其工作岗位和场所是受限制的,即小王不能从事国家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岗位。厂方第一次安排小王下井工作及第二次安排小王到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都属于法律规定限制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这些工作可能会对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小王拒绝厂方的工作安排是法律赋予小王的合法权利,并不属于不服从厂方调动安排。
因此小王拒绝厂方的调岗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厂方应按法律规定另行安排适合小王的工作岗位。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厂方安排的岗位属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岗位,小王有权拒绝厂方安排的岗位。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小王与厂方达成调解协议,厂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重新安排小王适宜的工作。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尽量不要招聘未成年员工。当特殊情况必须招聘时,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未成年工应有的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岗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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