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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员工工伤纠纷案
2010/7/2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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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退休前是一家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相当丰富的园林绿化建筑设计经验。李某2007年5月退休,同年7月,原单位因工作需要返聘李某继续工作。2008年1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李某亲属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因工死亡。
经调查核实:原单位正在对城市一大型市政公园园林设计方案进行投标。由于该项目的竞标方很多,竞争很激烈,设计院决定聘用一直从事园林设计工作的李某负责这项工作。1月25日晚,李某组织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最后定稿时,突然昏倒,送医院经救治无效宣告死亡。医院诊断为突发脑溢血引起脑疝死亡。此时李某已连续加班一个星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某已经退休,与原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已终止,其受伤不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李某与原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原单位的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是,李某属于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为李某购买社保,也不可能购买社保,因此一般认为其与返聘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正式的劳动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并由原单位支付相应待遇。工伤的基本含义是指,因为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因此,从广义的劳动关系的规定来看,则李某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从情理来看,单位的正式职工在具有李某的情形时,必然会被认定为工伤,而李某的工作内容和其他职工并无不同,同样是在为企业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只因他是“返聘”的,就不能得到保护,是不合情理的。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接受原单位聘任管理,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关系,李某因工作突发病死亡,符合工伤的条件,因此判决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李某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一般作为劳务关系处理,不会作为劳动关系看待;而工伤认定一般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工伤的问题,至多作为民法通则中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来处理。因此,针对退休人员,一般不存在工伤的问题。但是有的地方立法将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等劳动者的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相关执法部门打破了认定工伤及劳动关系的传统劳动法理论,肯定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抛弃了传统劳动法理论,最终依据地方的立法进行判决。用人单位在返聘或使用退休人员时,要注意地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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