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被辞退纠纷案

2010/7/23 0:00:00 2201

    【案情简介】法国人杰恩是名西餐厨师。2007年4月,他应聘到国内一家西餐厅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对工资、工作内容、要求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况作了约定,并办理了外国人用工的相关手续。2008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是杰恩仍继续在西餐厅工作,直至2008年10月,双方发生争议。西餐厅以杰恩工作服务态度差、不能遵守工作时间为由,将其辞退。杰恩认为西餐厅无故将其辞退,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西餐厅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西餐厅辞退杰恩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本案属外国人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本案中,外国人与西餐厅之间既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又存在非法的用工关系。
    首先,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期间,外国人与西餐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聘用外国人的相关手续及证件,具有合法劳动关系。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杰恩与西餐厅之间的用工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受法律保护,即西餐厅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杰恩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以及居留证。本案中,西餐厅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也为杰恩办理了就业证,杰恩本人也取得了居留证,其就业证和居留证的有效期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一致,即从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因此,双方此段时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其次,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外国人与西餐厅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非法用工行为。这是因为,2008年5月以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且西餐厅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杰恩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因此,从2008年5月开始杰恩的就业证和居留证失效。虽然杰恩一直在西餐厅工作,西餐厅也按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因双方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构成了非法用工行为。所以,西餐厅辞退杰恩后,杰恩要求西餐厅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以及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杰恩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对其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虽未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此种用工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外籍员工时,应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以避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