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引发的工伤纠纷案

2010/7/23 0:00:00 2102

    【案情简介】某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黄某,在毕业前,经学校推荐,进入一家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习。在单位实习期内,其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其所在的实习单位认为黄某只是一名实习生,而非受雇于其公司的员工,并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范围,因此,该公司以黄某受伤不能构成“工伤赔偿主体”为由拒绝赔偿。黄某某不服,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黄某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者范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讲,实习生因是在校生,其与实习单位只是一种就业学习的角色,是就业的准备阶段,不是正式员工,其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因其不具备工伤认定主体资格而得不到赔偿。本案中,实习生要求实习单位赔偿是出于如下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在实习单位工作中造成的,从民事角度来讲,实习单位也应对其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黄某虽是实习生,但是其在实习单位付出了同其他员工一样的劳动。如果仅仅因为其是实习生而不给予赔偿,则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再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仅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的情形。而黄某某并非勤工俭学,其实习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就业型实习。
    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才是合理合法的。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黄某受伤时是在校学生,与被诉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因此作出了驳回黄某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黄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赔偿其工伤损失。
    法院认为,黄某虽属实习生,但其受伤完全是因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伤,实习单位理应对其进行赔偿。该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与实习单位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由实习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之后黄某申请撤诉。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实习时最好与实习生及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