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XXXX装卸中心,经营者:代某某,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人诉称,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通过朋友介绍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装卸工,从事货物搬运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跌倒受伤,被申请人将其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遵从被申请人的上下班时间,接受被申请人的制度约束,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为: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办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了解基本案情后,国晖律师引用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论证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国晖律师的积极努力下,仲裁委支持了国晖律师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SHMS0487-411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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