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1988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XXX镇XXX村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村XXX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称:申请人2022年7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空压机工程师。 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并约定了工资的构成。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申请人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8月22日出院,共住院11天,出院医嘱:1.保持伤口干洁,出院后5天拆线;2.门诊复查,定期拍片,渐行性功能锻炼;3.术后6周逐渐负重行走,随诊。
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钟某某的伤残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钟某某所受伤认定为工伤。
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初字[2022]第XX号鉴定意见,结论为:1.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根据(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附录C表C.2上下肢十级2条有关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2.医疗终结时间:2022年08月11日至2022年12月07日;3.停工留薪期:2022年08月11日至2022年12月07日。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初字[2022]第XX号鉴定意见中的申请人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23年3月31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粤劳鉴再字[2023]XX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申请人钟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申请人除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440元以外,没有支付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446元(7778元/月*7个月)。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78元(7778元/月*1个月)。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12元(7778元/月*4个月)。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差额21672元(7778元/月*4个月9440元)。
五.裁决被申请入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22日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3076.98元(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2100元/365天*11天)。
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
七.裁决被申请入向申请入支付申请人垫付的鉴定费300元。
国晖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深圳市XXX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参与仲裁,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差额为12745元。申请人的月工资为6000元/月,申请人工作时间为每周单休,2022年8月工作时间为18天,12月工作时间为6天,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6000÷27×18+6000×3+6000÷27×6=23333元,减去答辩人已支付的10588元,答辩人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745。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出院记录未显示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对于此护理费不应当支持。
【判决结果】
仲裁过程中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调解结案。
2023年4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内容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期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期于2023年4月30前支付申请人第一笔调解款32000元,第二期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第二笔调解款32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第三笔调解款31000元;被申请人任何一期逾期未支付的,申请人可就未支付的剩余所有调解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加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申请人放弃其它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所产的任何争议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案例中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医疗终结期自2022年08月11日至2022年12月07日,停工留薪期自2022年08月11日至2022年12月07日。案例中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深圳市XXX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申请人赔偿款共95000元,被告支付后双方权益义务消灭,申请人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另行投诉、仲裁或起诉,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守。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PHMS002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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