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XX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住所: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1年04月0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广告投放运营工作,一直工作至2021年12月8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按基本工资6000元加提成,工资发放形式是通过股东控制的私人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申请人能提供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友证明以及工作聊天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自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12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在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从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自2021年4月2日入职至2021年12月08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59732.08元差额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218.0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的2021年12月工资2206.8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04月02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二倍工资59732.0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1年12月份工资2206.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218.01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申请人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455.17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份工资1655.17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申请人从事广告投放运营工作,一直工作至2021年12月8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SHMZ0880-43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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