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单位单方降工资,国晖介入助申请人维权!

2023/12/23 14:30:59 51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见习设计师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申请人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为20.3万元/年,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按照8:2的比例发放,即基本工资为13533.33元/月,年绩效工资为40600元。2022年7月起,申请人的年薪调整为22.7万元/年,即基本工资为15133.33元/月,年绩效工资为45400元。2021年8月起,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单方降低申请人的基本工资,未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1日解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6163.73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绩效工资11433.1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37112.53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32837.26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如下:
       一、被申请人公司实行为目标年薪制,而非固定年薪制。
       根据被申请人内部文件所采取目标年薪制薪酬模式,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津补贴。其中绩效年薪=基准绩效年薪基数*区域调节系数。其中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登记、系数表规定,50分为绩效线,低于50分无绩效年薪。2021年度:张某某入职目标基准年薪按薪级薪档3-4设计师设定目标年薪为20.30万元,其中包括基准基本年薪12.18万元,基准绩效年薪8.12万元。以上基本年薪包含社保公积金、税费及其他扣除项,不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和津补贴。
       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当年终考核系数为1时,张某某的最终年薪才为20.3万,但2021年度张某某的考核系数为0.8,所以按绩效管理办法,其应获得的总年薪不足20.3万元。该员工年底考核分数为66分,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为0.8,考核结果为称职。故2021年应发薪酬=12.18万元+8.12万元*0.8=18.676万元。而实际发放薪酬为200682.77元,实发年薪多于应发年薪。2022年度该员工在2022年度年中考核分数为68分,考核结果为称职。被申请人为了激励年轻员工奋发图强,将其目标基准年薪调整为薪级薪档3-6设计师设定目标年薪为22.70万元,其中包括基准基本年薪13.62万元,基准绩效年薪9.08万元。该员工在我司1-9月期间基准基本年薪按月足额发放。但由于该员工跳槽其他公司,影响我司正常生产,因此年底考核分数应为0,全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予发放年度绩效,故应发年薪为90905.74元,实发年薪为93183.07元,实发年薪多于应发年薪。
       二、公司实行目标年薪制,季度奖和年终奖实为工资发放不同节点。事实上,被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年薪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形。故,申请人诉求未发放年终奖及季度奖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被申请人减少申请人的工资,应就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的原因及依据举证。因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及其客观依据进行有效举证,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有关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考核系数为0.8的主张不予采信,本委酌情认定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考核系数为1。
       二、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工资差额14760.27元[(203000元×20%×7个月÷12个月+203000元×25%×5个月÷12个月)×1-30068.90元]。申请人请求11433.17元未超过法定标准,属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工资差额人民币11433.1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1101.4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229.75元;
       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单方降低申请人的基本工资,未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支持申请人的部分主张,减少了申请人的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34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