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某,男,少数民族,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12年4月1日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仓管,工资标准、工资计算周期及发放时间:月薪4500元/月,每月上班26天,每周6天,每天8小时。后因政府用地公司搬迁至揭阳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支付经济补偿金、8月份工资,未缴纳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600元;
3.被申请人补缴2012年4月至2021年9月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支付多少费用?
【处理结果】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庭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关于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当庭确认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以及其自2021年9月26日起没有到被申请人处提供劳动,故关于申请人的该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补缴2012年4月至2021年9月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因关于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本委的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807.69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000元、工资10600元以及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后,积极整理证据,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807.69元,申请人其他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国晖律师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85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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