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离职索赔4.4万,国晖介入调解助被申请人减少支出!

2024/1/18 14:15:46 477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薛某某,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南澳县。
       被申请人:XX数智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危某,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薛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一直工作至2021年10月22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原因为工作地点变动,从深圳变换至景德镇。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支付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工倍工资差额40000元;
       2.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000元。
       被申请人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国晖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4月30日至10月22日期间,被申请人XX数智(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薛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任何工资支付凭证、也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更无工作证件、员工股登记表等文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为危某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申请人与危某双方沟通均是为危某个人进行抖音公众号视频的相关事项,包括去拍摄基地拍摄、后续的剪辑、发布,申请人的工作均是围绕危某个人进行的,并没有为被申请人公司提供过任何工作服务。
       3.案外人危某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众多,有10余家家公司,其中深圳的就有7家,景德镇等其他地区共有3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照申请人的逻辑,申请人也有可能是与深圳其他7家存在劳动关系了。然而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在法律上均为独立的主体,被申请人公司除了雇佣申请人的危某股东外,还有其他股东,若直接将危某个人的雇佣纠纷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纠纷显然对被申请人不利,也严重侵犯了被申请人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更何况,即使仲裁委最终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从满一个月之日起次月计算,而非入职之日起。
      (三)因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无权主张被申请人为其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即使仲裁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不应由劳动仲裁
委争议处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四)因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无权主张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即使仲裁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离职原因为申请人主动向案外人危某提出离职,离职原因为其个人原因,并非危某的原因,更不是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五)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为其个人谋取私利,其仲裁请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依法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原、被告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11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9000元;
       三、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一直工作至2021年10月22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认为调解既能给当事人节省成本,也能高效的定分止争。最终,被申请人仅支付9000元调解结案,当事人对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12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