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索赔4万余元,国晖调解用人单位仅支付2万元结案!

2024/1/24 14:44:57 530

      【案   由】赔偿金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2020年4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入职后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从2020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工作内容为外贸专员,工作时间约定为标准时间制工资结构为固定工资+提成(岗位工资3000元+岗位补贴1200元+岗位津贴500元+提成),于次月10日发放前月工资至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因合同到期被申请人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认为其自入职起,被申请人存在多处侵犯其劳动权益的行为:一、申请人自2020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至2020年10月才为申请人以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二、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三、申请人自入职起每周六加班半天、国庆节假日期间被安排加班3天,但被申请人均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该部分加班工资。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10月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6914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4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3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292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赔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12月24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金额合计人民市20000元;
       三、被申请人在履行第二项协议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已无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赔偿金纠纷。本案中,申请人离职后向被申请人索赔4万余元,被申请人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代理该案,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最终促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仅支付20000元结案,委托人对于国晖律师的专业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30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