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某,住所:深圳市龙华区。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助理。2022年6月至8月期间,申请人因怀孕身体不适,经常需要请假就医、住院。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多次请假表示不满,并且不予支付病假工资,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公司岗位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因与被申请人无法沟通协商,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国晖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08月01日至2022年08月24日期间工资3833.33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共计18天的病假工资差额225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7日共计3天的新冠疫情隔离期工资差额278.45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深圳市XX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24日的工资问题,被申请人不予以认可。
申请人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按岗合格补贴、按绩效方式计算获得,有详细制度关于相关工资待遇获得规定条件。因申请人在2022年8月份并没有完成绩效,且工作散漫,我行我素,当月KPI得分为40分未及格(满分100分,最高分110分,获得最高110分,公司额外奖励10%的绩效待遇工资,60分及格),而且申请人未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制度流程提交请假审批,也未能在有效时间内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及看病记录(包括检查记录和药物清单等),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无需支付。
二、申请人主张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共计18天的病假工资差额225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申请人的公司考勤制度说明、员工守则中均明确规定:请假前需提前在钉钉系统进行请假报批流程,写明请假的详细原因,还需提前告知上级主管并得到主管同意;若是病假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及看病记录(包括检查记录和药物清单等)。被申请人相应的病假请假相关制度是经过多次公示通知的,每一个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申请人作为管理层人员更应熟知并起带头作用。
其次,从申请人提交的钉钉系统请假记录看,申请人申请病假时间是2022年7月6日至9日、2022年7月11日至15日、2022年7月18日至20日,且都没有按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看病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等,其余请假申请均是事假且多次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请假前在钉钉系统提交申请。被申请人多次提醒申请人其行为已经违规公司制度,要求申请人在钉钉系统提交请假流程以及在有效时间内按规定提供手术的相关手术证明、药物清单、医院开具的请假证明等,并持续关怀申请人的情况。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询问均不予以明确告知具体情况,不主动汇报情况,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病假的真实性。
最后,劳动者享有在身体不适时申请休假的权利,与此相对,用人单位亦享有审核劳动者休假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应按照公司规定要求的流程提请病假手续,以便被申请人进行管理及安排相关工作,尤其被申请人公司为小微型团队,一人一岗,申请人工作内容无人顶替。而且实际上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回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在主管的担保下,公司并没有立即追究其旷工责任,财务已于2022年7月22日(此月公司资金链断裂,延后发放工资待遇了)和2022年8月15日同申请人确认6月和7月工资待遇的问题,在工资条上,申请人均已确认。对于申请人主张的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病假工资,被申请人不予以认可。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7日共计3天的新冠疫情隔离期工资差额278.45元,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1970科技园、文创园纳入封控区的消息,并随即在公司群里发布通知让员工居家办公,具体等待公司通知。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解除封控的信息,并通知员工按时上班。然当天所有员工均按时上班,只有申请人未按时上班也未汇报她具体情况和进行工作对接等,仅在群里回复“我们这里要天”。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律师代理费问题,申请人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被申请人并未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申请人就多次未经请假流程也未说明事由,做为管理者之一而擅自离岗。而且从2022年2月开始,申请人工作散漫,不尽职尽责,不服从主管安排,擅自离岗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多次同申请人谈话,被申请人说明了其中要害,但其并未予以改正,仍然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团队工作无法开展,并给团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考勤制度没有经过员工大会或者工会审议,且未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文本,程序合法性存在瑕疵,且申请人作为助理参与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不能因此证明申请人作为劳动者认可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故不能认定申请人请假流程不符合公司规定或旷工行为严重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购买的销售数据ERP管理软件属于公司资产,可以持续使用。被申请人主张购买公司资产是申请人对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故本委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061.2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24日工资3278.1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共计16天病假工资差额2005.43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519.0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委托人吴某某在怀孕期间因前期保胎、后期产检,多次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其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委托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特委托国晖律师代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支付的工资、病假工资、疫情隔离工资、律师费等费用。最终,劳动仲裁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诉求,案件圆满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18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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