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被告系劳务雇佣关系。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挖掘机驾驶员的工作,原告接受被告的指挥、管理,挖掘机由被告提供,工作场所由被告指定。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作,被告却未支付劳务费。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当年三月份向原告给付25000元的劳务费,但直至2021年2月11日,被告才向原告父亲仅给付了2000元。而后原告及其父亲不断向被告催要其欠付的劳务费,被告推诿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劳务费,但并不是原告起诉的金额。原告一共跟着干了四个月左右的活,一开始说的是3000元一个月,后来按3500元。在这四个月中,因为原告提前没有告知就不去上班,被告找的替工,一个替工一天260元,一共找了19个替工。在这期间还将挖掘机造成了损坏,修车又花了好几千。被告现在只应该给原告六七千块钱。另被告现在身患重病,经济也确实困难。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多少钱?
【处理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约为原告支付劳务费。通过原告提供的视频中双方的语气、用词、动作等均表明,原被告在正常沟通状态下就欠款金额达成一致。被告辩称欠条系在原告逼迫下作出,与视频呈现的情况不符,亦未举证证明,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其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23000元人工费未付的事实,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举证其已偿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徐某劳务费23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却未支付劳务费,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付劳务费。然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承诺,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原告无奈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主张,原告胜诉拿回2.3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QHMS0325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