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广东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2月20日至2023年1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造价员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23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23年3月17日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因离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2023年1月2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2023年2月2日至2月28日);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4000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主张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认为:
被申请人主张双方于2023年3月18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双方于2023年3月18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签订该协议书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形,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
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8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款项8173.95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职期间应得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年终奖、相关津贴补贴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现申请人又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委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争议。申请人因离职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相关案情进行了解,积极举证,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成功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73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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