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邝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武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深圳市坪山区。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2014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安保员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转为物业工作人员,月均应发工资为4368.18元。2022年6月2日,申请人与同事发生口角,2022年6月3日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请求如下:
1.支付年休假工资(从2015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03日),小计金额:12432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74259.06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23年4月2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500元;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因与同事发生口角被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合计86691.06元。经调解,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合计人民币6500元,被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77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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