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离职后索赔,国晖介入单位仅需支付调解费!

2024/5/17 14:36:03 633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东县。
       被申请人:深圳XX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2020年9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入职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月均应发工资为2500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于2023年2月28日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请求如下: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小计金额:6250元;
       2.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小计金额:5000元。
       申请人蔡某诉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A公司的委托,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意见:
       1.申请人蔡某系主动离职,被申请人A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20年9月18日,申请人蔡某入职被申请人A公司处,担任财务岗位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自2022年初开始,申请人蔡某为被申请人A公司提供兼职工作,不用坐班打卡,被申请人A公司有财务工作需求时,由申请人蔡某通过微信沟通处理完成,月工资为2500元。2023年1月10日,申请人蔡某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A公司实控人朱某提出过完年因个人原因需主动离职,因其老公公司因搬迁至惠州,申请人蔡某也要跟随过去,故向被申请人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被申请人A公司已同意。2023年2月2日,申请人蔡某再次提出,工作有一个月交接期,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尽招到人接手其工作。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蔡某正式离职并于同年3月4日进行了工作交接。综上,申请人蔡某系主动离职,被申请人A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2.申请人蔡某主张被申请人A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被迫离职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蔡某系主动离职,且在离职时并未明确告知被申请人A公司系因拖欠其工资而被迫离职,故申请人蔡某提起仲裁时又主张其被迫离职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A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蔡某系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经济补偿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原、被告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23年4月30日(含当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5000元。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在上述期限支付调解款,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主张按照总额6000元支付调解款;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所有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国晖律师认为申请人系主动离职,并未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系因拖欠其工资而被迫离职,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后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同意于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5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所有劳动争议就此了结,被申请人对国晖律师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76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