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2021年6月,申请人周某入职被申请人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岗位:采购员,约定工资7000元/月。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兢兢业业、爱岗敬业。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辞退申请人。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2023年7月份到2024年1月份的工资未予发放。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份到2024年1月份的工资40380.9元【(6530元/月×6个月+6530元÷21.75×4天)】;
2.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39886元【(7000元+7000元+6950元+13112元+6530元×7个月)÷12个月×3个月×2倍】;
以上合计:80266.9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某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柒万捌仟叁佰捌拾元玖角(¥78380.9)。
二、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协议后,周某不再向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次仲裁申请中的所有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国晖律师受当事人周某的委托,为委托人代理其诉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证据材料收集过程中,严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服务。最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委托人对国晖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合晖民字第000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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