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国晖律师助员工获得十万余赔偿金!

2024/6/24 15:12:22 692

      【案   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彭某,男,汉族,1993年3月19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二:深圳XX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二发送的《录用通知》,申请人根据《录用通知》当天下午到被申请人二处办理入职手续,后被申请人二要求申请人与深圳市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技术岗,约定月应发工资5,000元。
       2021年1月1日,被申请人二要求申请人将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更换成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于是申请人与C公司和被申请人一共同签订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申请人与C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由被申请一取代,申请人与C公司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继续履行。另,明确约定了将来一旦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且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必须连同申请人在C公司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作为申请人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的工作时间。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技术岗,未约定月应发工资。劳动合同二到期后,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续签订了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技术岗,未约定月应发工资。
       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一的人力资源刘某强制收回申请人办公电脑、解除申请人所有办公系统权限,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当天18:00前到总部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于2023年11月19日搬离公司员工宿舍,从通知日起无需到公司上班,公司也不会再给申请人安排任何工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在无任何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随意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由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二招聘入职,且入职至今,一直接受被申请人二的管理,包括听从被申请人二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与被申请人一或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二也是申请人的实际用工主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二对申请人一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932.46元;
       2.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51.8元;
       3.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一辩称,运维数据是根据申请人下井监测情况及对设备探头的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并将维巡检记录表、运维整改月报上传至被申请人一XX运维APP中,规定每月月底上传当月运维数据,申请人2023年5月、6月数据在2023年10月24日才上传,其它员工在当月均有上传相关数据,被申请人一催促申请人上传数据,申请人不听从反而欺骗被申请人一APP有故障不能上传,提交的2023年5月12月的《邮件》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一通知申请人下井记录数据上传至XXAPP,刘某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申请人未及时上传;也证明被申请人一催促申请人上传的事实。2023年7月、8月运维数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一提醒后还未上传,直到2023年11月13日才上传数据。申请人还教唆下属不要及时上传7月至9月的运维数据,提交的邱某和彭某的《说明》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23年9月只运维1个设备、10月运维9个设备,按规定正常运维每月至少25个左右。因申请人在2023年9月、10月运维设备极少导致深圳市光明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要扣除被申请人一没有运维设备的费用,给被申请人一造成经济损失,当庭提交的与水务局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被申请人一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5.2.4.9、5.2.4.10、5.2.5、5.2.5.5、5.2.5.11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申请人的行为也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
       申请人称,2023年9月前已经完成每月运维工作量,只是每月的补贴申请未及时上传,申请人未及时上传补贴申请,对被申请人一并未造成实际损失,仅会损失申请人自身补贴。因申请人未找到发票冲抵,故2023年5月、6月的运维数据补贴申请才在2023年10月24日提交,2023年7月、8月的数据在2023年11月13日提交。2023年9月运维数据1个点,10月运维数据9个点,是因该项目已经接近结束,9月仅需运维1各设备,10月也仅需运维9个设备,被申请人一提交的申请人与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项目接近结束。被申请人一从未要求申请人每月需要完成多少个运维设备,而是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运维,申请人的工作是运维主管,下井不是申请人的主要工作。
       被申请人一再辩称,确认申请人2023年9月前已经完成每月运维工作量,但申请人没有及时将补贴申请上传到XXAPP审核,导致被申请人一未能作出月报表提供给水务局。我方明确告知申请人说没有发票可以通过工资形式发放,不会对申请人有任何损失,申请人存在发票缺失的情况下也应当按时上传数据,便于被申请人一及时将数据反馈给水务局,及时上传数据是申请人作为员工应当遵从的工作要求及流程。申请人所称的项目在2023年11月后才结束,申请人与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工作交接”指的是申请人不来上班了,故才有工作交接的问题。9月、10月仍然存在需要运维的设备,其下属在9月运维了9个设备,说明被申请人一处还需要运维的工作,被申请人一提交的《前端运维工作规程》可证明运维周期包括了运维频次、运维对象,申请人作为运维主管是需要安排这些工作,申请人每月运维25个点位,其清楚每月需要运维的点位。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申请人未及时在XXAPP上上传下井补贴申请,并未对被申请人一造成经济损失,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5.2.4.9规定,申请人该情形不构成解除,亦不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5.2.5.5的规定。被申请人一另主张申请人存在《员工奖惩管理制度》5.2.5.11条规定,提交的两份由其员工出具的《说明》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一基于以上情形辞退申请人,依据不足,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
       另,申请人2023年9月运维1个设备、10月运维9个设备,被申请人一主张因运维设备极少导致深圳市光明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要扣除被申请人一没有运维设备的费用,造成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一对该主张当庭提交的与水务局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无法证明因申请人原因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以上,被申请人一对其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均未能充分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51.8元(10505.18元×5个月×2倍)。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鉴于被申请人一同意支付申请人剩余3天未休年假工资1932.46元,仲裁委员会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代理费。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其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经仲裁委员会核算,被申请一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该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51.8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至离职时剩余3天未休年假工资1932.46元:
       三、被申请一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其它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一对其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均未能充分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属于违法解除,故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59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