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国晖助劳动者成功维权

2024/7/16 11:31:54 479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XX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3月2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前台一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都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2日的工资2520元。无奈之下,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2日的工资2520元;
       2.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80元;
       3.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由底薪1800元+提成组成,被申请人拖欠其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2日的工资252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2日工资2520元,未超过依法计算应得数额,故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情况,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0元,未超过依法计算应得数额,故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三、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2023年5月2日、5月3日不属法定节假日,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请,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本案因被申请人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广西XX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2日工资2520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广西XX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0元;
       三、对申请人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申请人从事前台工作,一直工作至2023年5月12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128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