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某,男,1993年8月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申请人XX广告(深圳)有限公司,负责人,廖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某某诉称:2020年11月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市场运营,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交通费100元+全勤奖金100元+提成工资。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每月15号发放上个月工资。2021年7月申请人基本工资提高到4000元+绩效工资4000元,其他工资构成不变。2022年12月,被申请人单方面降低申请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至3000元。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4日以来就以各种名目克扣工资,其中每月固定克扣申请人基本工资500元,又以迟到几分钟(并按次翻倍)为由罚款克扣工资,拒不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分提成工资,经过多次协商催讨仍执意不发,因申请人催讨提成工资,被申请人取消申请人上班打卡门禁,使申请人无法进入公司、将申请人踢出微信工作群,并限制审请人外出谈业务,工作无法开展,以各种手段逼迫申请人辞职。2023年7月23日申请人只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克扣的基本工资23296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提成工资18315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389.74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3日至2023年7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406.1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6日工资3126.45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参与诉讼,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曾多次要求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回避拒绝。申请人在职期间,向公司申请放弃购买2021年全年的社会保险,并要求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补助,公司最终向朱某某发放4854.72元社保补助。
二、被申请人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每月工资均经过申请人签字,对绩效考核和考勤部分予以确认。
三、申请人的提成工资系深圳XX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与XX广告(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号的《专题片合同》项目,该项目合同标准为360500元,其中包含3%的税费部分,即该部分实际提成金额为35万元。提成计提是款项到帐当月计提,分期到帐的分批计提,绩效成绩计入入帐当月。该项目系申请人位于“编导”岗时签订的业务,应按“编导”岗进行绩效结算。按照公司规定,“编导”岗绩效提成按照12%计提,即该项目申请人朱某某应当提成金额为35万×12%=42000元。该部分提成,公司于2023年1月支付26250元和2023年5月支付15750元,共计42000元,已足额支付完毕,公司不存在拖欠提成工资的情形。
四、2023年7月份公司遭遇盗窃,因未查到行窃人员,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保障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公司对门禁系统进行更新。因申请人朱某某无故缺岗,致使在重新录入门禁信息时,未能录入申请人信息。而后申请人朱某某返岗,但唯一具有管理门禁系统权限的法定代表人此时在外出差,故申请人朱某某的信息未能及时录入门禁系统。
五、因申请人朱某某在工作群聊中发布与正常工作无关的内容,且在公司同事工作时威胁将公司机密告知客户(针对此事已另行提起仲裁反申请),群聊管理人员不得不将申请人暂时移出群聊,后又再邀请加入。
六、公司从未限制员工外出洽谈业务、联系客户,但根据工作惯例,需要相应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外出目的,而申请人朱某某未提供相应材料。且在以往的工作中,申请人朱某某多次向公司报备的信息与工作报表信息不一致,公司严重怀疑其报备的真实性。在申请人朱某某无故缺岗多日后,公司仍积极与申请人朱某某沟通返岗工作事宜,也可见从未有“逼迫离职”等情形。申请人在职期间,公司一直为其提供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从未限制申请人朱某某正常开展工作,并在申请人无故缺岗后,申请人负责人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其返岗复工,不存在“逼迫离职”的情形。
七、被申请人从未克扣、拖欠工资,对于每月应发工资、提成等申请人朱某某均予以确认,未有提出异议,《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克扣、拖欠申请人工资?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10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XX广告(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某某人民币30000元整。
二、申请人朱某某放弃【2023】XXXX号案件中其他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XX广告(深圳)有限公司放弃【2023】XXXX号案件中全部仲裁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再无不限于本案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委的调解,被申请人自愿支付申请人30000元,双方争议了结。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00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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