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经营者:谢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原告与被告公司曾有交易往来,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采购沙子等建筑辅材,在双方合作期间,原告已按双方约定提供了所需货物,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却未能如约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在(2020)粤03**民初37***号案件中,被告姚某本人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表明其系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的碧桂园XX广场项目1-4#楼装修工程劳务班组的包工头,该案认定的事实中姚某称XX广场项目已于2019年5月30日竣工,但自2020年3月3日开始,姚某仍以XX广场项目名义向原告采购沙子等建筑辅材,原告按其指示交付货物后,二被告均未支付全部货款。2021年9月8日,原告与姚某微信对账,确认剩余欠款为74832元。此后原告多次联系姚某与被告的财务谢某娟催讨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4832元。
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并无买卖合意,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XX广场项目已于2019年5月30日竣工验收交付,原告主张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该项目仍发生费用明显缺乏事实基础,不存在答辩人向其支付材料费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被告姚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争议焦点】
谁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合意,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向涉案工地送货是与被告姚某沟通,送货需求提出人及收货人亦是姚某指定,同时,从原告与被告姚某2020年8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该日以前,被告姚某并没有明确以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达成买卖合意,原告才会有“不是你自己这边的财务啊”的言论。
原告虽然提交了其与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谢某娟的聊天记录,且谢某娟曾于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但结合全案证据可见,原告与谢某娟催款过程中,原告自述其为“碧桂园盛汇工地姚总这边供材料的供应商”,谢某娟在2021年9月8日向原告表示“今天把姚总计划的钱先转给你”,但该日向原告转账的主体为深圳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款项备注“湘益-代姚某付款”;2020年5月20日,姚某微信向原告表示“晚上付款,请留意短信”,同日原告收到谢某娟50000元款项。
综合考虑被告姚某与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既往的分包关系,法院认为仅凭员工谢某娟曾向原告转账及曾与原告沟通付款事宜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合意,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对被告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姚某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买卖合意,且有多次催款、对账,足以证实被告姚某仍欠付其货款74832元,且在原告送货完成后逾1年仍未付清,原告请求姚某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建材店支付货款748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48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21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姚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42元,由被告姚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还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XX建材店因与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姚某砂石等建筑辅材买卖合同引发争议诉至法院,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代为应诉处理。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分析梳理案情及证据,按时向法院举证并如期参加龙岗区法院庭审。2023年12月14日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案涉买卖合同与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GHMS0128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