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姜某,男,汉族,1993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
被申请人:X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期限为2022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资为3000元/月,全额月度绩效奖金的实际发放数额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3日10时左右,被申请人的经理张甲找申请人约谈,说收到人力和项目营销总张乙的指示,让申请人办理离职。被申请人早在6月中旬就确定了拟开除人员,但是考虑到端午佳节,客流量比较大,怕接待不过来,才打算端午之后再开除人员,但是张乙看到申请人端午期间在微信上发了一个家人团聚照片的朋友圈,即决定提前让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对此表示拒绝离职。但是随后张乙便不允许申请人接待新的到访客户,以此种方式逼迫申请人离职。
申请人被迫离职时,双方并未对工资进行结算,被申请人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能发放工资为条件,胁迫申请人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发放工资,申请人为了能够拿到应发工资,只能被迫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单方面宣称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际上,申请人并非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而是在被申请人的逼迫之下,被迫离职的。同时,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提前1个月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被迫离职时,被申请人根据自己单方面制定的《2023年置业顾问奖金激励机制》,扣发了申请人的奖金共93255元。
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8487.8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2424.39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扣发的奖金93255元。
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XX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案系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申请,被申请人告不存在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申请人因个人于2023年6月底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提交离职报告,被告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离职报告后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23年7月15日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不久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办理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该情形属于申请人主动申请离职,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扣发的奖金93255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其应发工资及奖金足额发放,被申请人不存在扣发奖金的事实。其次,双方从未在劳动合同当中对奖金有过约定,且奖金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及劳动者的劳动情况及根据整个部门的全年度工作表现及员工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自主确定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销售业绩奖金性质属于奖励,区别于工资报酬是否发放及发放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故被申请人每月的奖金金额是不确定的,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司发放扣除的奖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辞职报告》、《员工离职移交清单》。《辞职报告》载明申请人的辞职原因为“个人发展的原因”。证据《员工离职移交清单》中“离职确认”一栏载明如下主要内容:“本人于2023年6月29日主动提出离职,本人同意移交以上事项所有内容,已按照公司要求及规定办结各项离职手续,已确认无误各项离职结算内容,并于2023年6月2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提交证据《谈话录音》用以证明被申请人通知其离职,其不同意离职,其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被迫的。被申请人对该《谈话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证据《谈话录音》的对话人员确系被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故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谈话录音》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因申请人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解除而于2023年6月29日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定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8487.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2424.39元的仲裁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关于奖金。被申请人处制定有置业顾问的奖金激励机制文件,被申请人根据该文件的内容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置业顾问进行考核并发放相应的奖金、提成。申请人主张,其诉请的扣发奖金是销售业绩提成及套奖,被申请人扣发其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的奖金93255元。被申请人则主张,其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奖金、提成,不存在拖欠的情况。申请人未对其诉请的扣发奖金(销售业绩提成及套奖)数额如何计算得出进行明确的陈述,也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的业绩完成情况及所销售业绩对应的提成方案、套奖方案,被申请人亦不认可其扣发申请人的奖金(销售业绩提成及套奖),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扣发的奖金93255元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姜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XX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姜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因申请人主动申请离职且无证据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合同,故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存在扣发提成,及每月提成发放的计算标准如何,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未复印件,故国晖律师对申请人的证据均有异议,且主张提成已经发放完毕,因奖金不同工资,是否发放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最后仲裁庭支持国晖律师全部抗辩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民字第04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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