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2016年,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货车司机一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工作安排,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指示完成工作内容。工资为每个月月底发放上个月工资,均由公司监事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工作期间,申请人兢兢业业,吃苦耐劳,未违反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无故拖欠申请人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工资,且对于申请人垫付的工作期间产生的加油费、修车费、过路费等费用迟迟未给申请人报销。基于上述原因,原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无奈于2024年3月被迫离职。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工资人民币94967元。
2.支付拖欠报销费用25742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林某支付113307元,上述款项共分十一期履行。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林某支付10000元,后续每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林某支付10000元,最后一笔款项13307元于2025年4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林某支付完毕。如果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存在任意三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的,申请人林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林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之间再无其他劳动纠纷。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报酬等争议。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开庭前国晖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材料,积极和仲裁委沟通协商调解方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出具调解书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40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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