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2024/10/7 15:29:45 382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某,男,壮族,地址广西忻城县。
       被申请人:东莞市XX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称: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入职到被申请人处,职务为上下模工,工资由被申请人处监事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23年7月31日7时30分许,申请人在公司上班期间,操作模具吊模时,前模滑落掉下,砸到申请人的右脚。事故发生后,由被申请人的侄子送往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治疗。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2日、2023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25日在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要求裁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664.47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合同》,此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2、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积极救治申请人,从无逃避责任。申请人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被申请人都及时支付给申请人。3、因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需承担500多元,申请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无违反法律法规,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合同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其在履行该合同期间曾对该合同确定的劳务关系提出异议,所以双方事实上应成立劳务关系。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本次事故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受伤后申请人未提供任劳务情况下,
被申请人另支付其合计20144元,其损失已得到合法补偿。现申请人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违背双方订立《劳务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争议焦点
       申请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受理此案,仲裁庭认为: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两次出院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第一次住院时间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12日,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第二次住院时间于2023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即至2023年12月25日)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12月2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其他时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劳务合同主张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按19元/小时计算,申请人庭审时也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务合同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务合同显示,劳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该劳务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12月2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虽然为劳务合同,但该劳务合同对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可视为双方实际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依据不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164号档案编写